时间: 2024-05-28 18:57:18 | 作者: 单向塑料格栅
陈某和胡某二人是某快递公司快递员,在工作中,二人采用折扣码和虚增重量等方式,将18余万元快递费用“差价”装进自己腰包。
近日,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对二人均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刘女士经营一家毛绒玩具生产公司,随网络业务增长,产品寄递量也迅猛增长。
2017年的一天,某物流公司业务员陈某找到刘女士,希望寻求合作。在对比价格与便利性之后,刘女士同意合作。
此后,陈某和胡某二人便成为刘女士公司的对接快递员。需要寄送快递时,刘女士就电话联系陈某或者胡某前来拿件,并现场称重扫描收件。寄递费用通常在次月结算,由陈某将对账单发给刘女士,刘女士核对没有错误后付款给陈某。
在第一次结账时,刘女士就发现对账单上有些奇怪,因为账单上客户名称显示“李某某”,“这个李某某是谁啊?不是我们公司的名字啊?”陈某则含糊地表示,这是企业内部结算的编码,对刘女士的业务没影响。刘女士核对账单后发现金额无误,也就作罢。之后的几个月,刘女士公司始终以“李某某”的名义寄件。
对于陈某等快递员来说,不仅要负责货物接送,同时还需要负责客户的发展与维护。陈某所在的站点正好位于扬州毛绒玩具产业最为发达的地区,寄递量巨大。
为了开拓市场,陈某所在公司针对不一样客户推出优惠方案。以该毛绒玩具站点为例,一般为客户提供7折的优惠折扣。快递员需要利用客户信息申请折扣,之后在每一次收寄过程中,只要输入该客户相应的折扣代码,便可以获取优惠。
陈某用妻子、同学、朋友等人的身份信息申请了几个折扣码。在与刘女士等客户谈合作时,便以比市场行情报价低、比实际折扣稍高的报价确定寄递合作方案。在之后的寄递中,陈某和胡某二人通过输入以他人名义申请的折扣码获取低价折扣,之后,对公司发来的对账单做修改后发给客户对账,以合作报价向客户收取邮寄费用,又将实际收取的邮费扣减之后上交给公司,成功“赚取差价”。
不仅如此,陈某和胡某二人还虚增货物重量隐瞒“差价”。一般而言,快递公司寄递货物通常会把货物重量的零头进一位收取费用,比如10.4公斤的货物,按照11公斤计算,但是在该物流公司,客户货物重量的零头是按照四舍五入来计算的,比如同样10.4公斤的货物,只按照10公斤计算。陈某和胡某二人向客户隐瞒了这一优惠,如此又赚取一份“差价”。
就这样,二人采用折扣码和虚增重量等方式,累计将超过18万元“差价”据为己有。
2018年年底,该物流公司财务专员到陈某和胡某工作的站点检查,意外发现了陈某电脑上的对账单与公司系统内的实际账单金额不一,就此案发。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陈某、胡某身为某物流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侵吞、骗取等手段,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金额超过1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经审理后,以职务侵占罪,对二人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