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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91号公布关于原产于欧盟、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时间: 2024-06-20 16:54:46 |   作者: 单向塑料格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3年5月10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2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3045110、73045190、73045910和73045990,上述税则号项下不符合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的其他钢管产品,不属于本次调查范围。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不是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是不是真的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的最终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存在倾销,中国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3年12月1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对应的保证金。

  具体描述:外径在127mm以上(含127mm),化学成分(wt%)中碳(C)的含量不小于0.07且小于等于0.13、铬(Cr)的含量不小于8.5且小于等于9.5、钼(Mo)的含量不小于0.3且小于等于0.6、钨(W)的含量不小于1.5且小于等于2.0、抗拉强度不小于620MPa、屈服强度不小于440MPa的合金钢无缝钢管,不论是否经过进一步的加工处理。

  主要用途: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具有较强的高温强度和抗蠕变性能,大多数都用在超临界、超超临界电站锅炉和电站汽水管道上。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3045110、73045190、73045910和73045990。上述税则号项下不符合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的其他钢管产品,不属于本次调查范围。

  自2013年12月1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日本和美国的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对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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